关于完善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稿)》相关条款的通知
来源: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8-04-10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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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成果管理,提高专利的实用性和转化率,增强科研成果的社会服务功能,切实提升学院的科研实力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科研成果管理及奖励机制,经2018年1月9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稿)》第四章、第六章相关条款分别予以补充完善。
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补充完善为:本人真实完成并被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学院给予专利主持人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
第六章第十六条增加一款完成地方立法课题的奖励内容,即我院教学科研人员为地方立法的课题负责人完成地方立法并使立法文本经省、市(州)、县法定立法程序颁行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省级每部奖励10000元,市(州)每部奖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