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全面发挥教学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大力提升学院学术研究水平,不断增强服务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应当有利于推动高水平和标志性研究成果的形成,有利于提升学院的核心竞争力和学科专业建设水平,有利于彰显学院的办学特色。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激励高水平成果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包括论文奖励、著作奖励、专利奖励、成果获奖奖励、社会服务奖励和优秀科研团队奖励等。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评定实行回避制度,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有科研成果参与评选时,本人不得参与该成果的评审活动。
第六条 对同一科研成果同时获得多项相同级别奖励的,学院只对其中有重大影响的一项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同一科研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照其获奖级别中的最高级别予以奖励。
第七条 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没有注明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在每年12月下旬向科研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科研成果汇总表并提出奖励申请。科研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奖励初步意见,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学院领导审签确定。
第九条 科研奖励资金由学院统筹纳入年度教学科研经费财务预算,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签批支出。
第十条 多人共同参与形成科研成果的,获奖奖金发给主要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进行二次分配,获奖证书由学院直接颁发所有参与人。
第十一条 开展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发明创造成绩突出的,学院可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教职工表彰奖励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予以奖励。
第二章 论文奖励
第十二条 论文奖的奖励条件、等级及奖励金额
(一)奖励条件
1.独立撰写或合作撰写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性刊物上或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增刊、专刊或未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除外)。
2.作者为一人但有多个署名单位的按50%发放奖金,作者为多人且有署名外单位人员的按50%发放奖金。
3.在期刊上发表的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不少于3000字,理工类论文不少于两个版面;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1500字。
(二)奖励类别、标准及金额
1.期刊类
奖励类别 | 认定标准 | 奖励金额(元) |
A类 | 《中国科学》(任一专业版)、《中国社会科学》(含英文版)、《新华文摘》 | 30000 |
B类 | CSSCI来源期刊、EI期刊、 SCI期刊 | 20000 |
C类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中国刑警学院学报》、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人大复印资料》、北图中文核心期刊 | 10000 |
D类 | 《公安研究》、《公安教育》、《刑事技术》等高质量公安类学术期刊 | 5000 |
E类 | 公安本科院校、普通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术刊物 | 3000 |
F类 | 公安高职高专院校学报,警察类省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学术刊物,《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
1000 |
G类 |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高职高专学报及其同等次刊物中的半月刊、旬刊除外) | 300 |
2.报刊类
奖励类别 | 认定标准 | 奖励金额(元) |
A类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文章 | 20000 |
B类 | 《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制日报》、《中国教育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民公安报》及省级党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性文章 | 2000 |
第三章 著作奖励
第十三条 著作奖的奖励条件、等级及其评奖方法
(一)奖励条件
1.独立撰写或合作撰写并由正式出版机构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学术译著等。
2.对于合作完成的著作,主持者撰写的字数不少于全部著作的1/3,或撰写的字数不少于6万字。
3.由学院资助出版的著作按照50%的标准发放奖金。
(二)奖励等级及金额
奖励 等级 | 奖励标准 | 奖励金额(元) |
一等奖 | 由一级出版单位出版,至少公开发表与本著作主题相关且达到学院奖励标准的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C类以上期刊)。 | 30000 |
二等奖 | 由二级出版单位出版,至少公开发表与本著作主题相关且达到学院奖励标准的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C类以上期刊)。 | 20000 |
三等奖 | 由三、四级出版单位出版,至少公开发表与本著作主题相关且达到学院奖励标准的论文2篇。 | 10000 |
(三)评奖方法
1.作者提出奖励申请,所在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科研主管部门初审。
2.科研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委托科研成果所属专业的专家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参照鉴定意见投票表决形成评选结果,并报请学院领导审签后予以奖励。
第四章 专利奖励
第十四条 专利奖励的奖励条件、奖励金额及奖励办法
(一)被授予的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学院给予专利主持人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
(二)专利持有者凭专利证书提出奖励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科研主管部门初审,科研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报学院领导审签后予以奖励。
第五章 成果获奖奖励
第十五条 成果获奖奖励的奖励条件、等级及奖励金额
(一)奖励条件
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地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可申报该奖项。
(二)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及金额
奖励等级及奖励标准 | 奖励金额(元) | ||
国家级奖励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及其符合上述标准的获奖 | 一等奖 | 50000 |
二等奖 | 40000 | ||
三等奖 | 30000 | ||
省部级奖励 | 教育部高等学校社科成果奖和科技进步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公安部社科成果奖和科技进步奖及其符合上述标准的获奖 | 一等奖 | 30000 |
二等奖 | 20000 | ||
三等奖 | 10000 | ||
地厅级奖励 | 甘肃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甘肃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成果奖及其符合上述标准的获奖 | 一等奖 | 10000 |
二等奖 | 5000 | ||
三等奖 | 3000 | ||
省公安厅社科成果奖、进步奖;兰州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兰州市科技进步奖及其符合上述标准的获奖 | 一等奖 | 5000 | |
二等奖 | 3000 | ||
三等奖 | 1000 |
第六章 社会服务奖励
第十六条 社会服务奖励的条件及其标准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主持完成的咨询、研究报告及书面建议等被国家领导人明确批示的,每项奖励5万元;在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参阅刊物刊发的,每项奖励2万元;被省部级领导明确批示的,每项奖励1万元;在省部级党政机关(含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决策的内部参阅刊物刊发的,每项奖励5000元;被省级政法机关领导明确批示的,每项奖励2000元;被县级及其以上政法机关采用的每项奖励1000元。
第七章 优秀科研团队奖励
第十七条 优秀科研团队奖励包括学科建设优秀团队奖、研究基地(智库、中心)奖、重点实验室奖和科研(科技)创新团队奖等。
(一)学科建设优秀团队奖
申报成功一、二级国家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分别给申报及建设团队奖励10万元、8万元;申报成功一、二级国家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培育点的,分别给申报及建设团队奖励8万元、5万元;申报成功一、二级甘肃省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分别给申报及建设团队奖励5万元、3万元;申报成功一、二级甘肃省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培育点,分别给申报及建设团队奖励3万元、1万元。
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再追加上述标准50%的奖金。
(二)研究基地(智库、中心)奖
申报成功国家级自然科学、人文(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智库、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和产学研合作基地的奖励10万元,培育点8万元;申报成功省部级自然科学、人文(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智库、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和产学研合作基地的奖励8万元,培育点5万元;申报成功地厅级自然科学、人文(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智库、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和产学研合作基地的奖励3万元,培育点1万元。
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再追加上述标准50%的奖金。
(三)重点实验室奖
申报成功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10万元;申报成功省部级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奖励8万元;申报成功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为5万元;申报成功地厅级重点实验室为3万元。
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再追加上述标准50%的奖金。
(四)科研(科技)创新团队奖
申报成功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科研(科技)创新团队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
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再追加上述标准50%的奖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学院有关科研奖励的一切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