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申报资助及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和完成各类教科研项目的积极性,确保研究工作顺利进行,学院对积极申报纵向教科研项目的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对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合作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条 教科研项目申报资助及经费配套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有利于推动学院办学水平提升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给予申报资助和经费配套支持的必须是以甘肃警察职业学院为唯一或第一署名单位的项目。
第四条 教科研项目申报资助及配套经费纳入学院教科研经费年度财务预算,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列支。
第五条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撰写的纵向项目申报书经学院审查符合条件同意上报的,按照项目的不同级别给予相应的资助。
(一)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司法部项目以及其他国家级项目的,资助3000元;
(二)申报公安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科技厅项目以及其他省部级项目的,资助2000元;
(三)申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和兰州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项目的,资助1000元。
第六条 学院在批准立项单位的资助经费划拨到账后,根据项目的不同级别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
(一)国家级项目按资助经费的100%给予配套经费;
(二)省部级项目按资助经费的80%给予配套经费;
(三)市厅级项目按资助经费的60%给予配套经费;
(四)被批准立项的省部级自筹项目,学院给予2万元的资助经费,被批准立项的市厅级自筹项目,学院给予1万元的资助经费;
(五)纵向项目虽有资助经费但学院配套经费低于自筹纵向项目资助经费的,按照自筹纵向项目给予资助经费。
第七条 项目申报资助经费在项目申报工作完成后,由科研处统一登记造表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报批后,发给项目申报主持人,再由主持人分配给参与人。
第八条 立项项目的配套经费或资助经费由科研处按照立项文件要求和学院相关制度规定通知财务部门划入科研项目经费专用账户,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科研项目经费报销规定》管理使用。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院与之相关的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