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微信公众号
院长信箱

今天是

你的位置:首 页 > 管理文件 > 正文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16-12-09 15:26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科技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科研经费包括:

(一)学院划拨专门用于教科研活动的各项费用;

(二)学院通过承担各类纵向教科研项目(课题)所取得的经费;

(三)学院通过承担横向教科研项目(课题)所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学院划拨专门用于教科研活动的各项费用是学院教科研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教科研项目资助、教科研成果的奖励和学术活动的开展等。学院教科研专项经费应当基本稳定,并根据学院财务状况和发展需要逐年适度增加。

第四条  教科研项目的资助应根据项目价值和完成质量区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给予相应的资助费用,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一般在两万元以内,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一般在一万元以内。

第五条 凡以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教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  学院教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教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教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八条  后勤保障处、教务处、科研部、纪委(监察)、系部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在教科研经费管理、监督与使用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教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教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教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教务处、科研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务制度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结题审计等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科研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核定教科研经费类型;督查纵向和横向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到位情况;配合后勤保障处做好教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纪委(监察)负责教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按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教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教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系部负责和督促本部门教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及时检查和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教学教科研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教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教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教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教科研项目费用、教科研成果奖励费用、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费用、举办学术讲座费用和开展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国家基金资助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省、部、市、厅下达的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开展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教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教科研业务费:图书资料费(含数据库购置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专家咨询费,项目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版面费、出版费。

(二)材料费:原材料及易耗品购置费。

(三)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工作所需经费。

(四)管理费:主要用于购买各类项目申请书、项目指南;支付项目评议费、申报费、项目有关材料的复印费、成果评审费、成果申报和登记费及其他间接费用。

(五)其他实际用于研究支付的费用:交通费、通讯费、劳务费等。

第十七条  其他教科研经费的开支,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和领导对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审批的要求办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教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研发人员(如学院非在编制人员、在校学生)的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纵向教科研经费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横向教科研经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核批。

第二十条  学院给予配套经费的纵向教科研项目必须能对教育教学工作起到促进作用,且在批准立项单位的资助经费划拨到帐后,根据项目级别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具体标准是:国家级项目按资助经费的100%增加配套经费;省、部级项目按资助经费的80%增加配套经费;市、厅级项目按资助经费的60%增加配套经费;虽经批准立项,但无资助经费的省部级及其以上项目,按学院最新确定的重点项目标准给予相应的资助经费,市厅级项目按学院最新确定的普通项目标准给予相应的资助经费。如果有资助经费纵向项目学院的配套经费低于无资助经费纵向项目学院配套经费的,按照无无资助经费纵向项目给予配套经费。

 

第五章 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教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结余经费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处理,没有具体规定的,或转由项目负责人其他在研项目使用,或转入学院教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二条  教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教务处、科研部办理结题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到后勤保障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承担项目任务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系部和教务处、科研部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相关制度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所属系部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教务处和科研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