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微信公众号
院长信箱

今天是

你的位置:首 页 > 管理文件 > 正文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教科研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16-12-09 15:23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教学科研人员开展教研、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科研奖励应当实事求是,紧密联系本职工作,有利于促进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教研、科研奖励包括项目奖励、成果奖励、精品课程建设奖励、特色专业建设奖励、获奖奖励和开发新课程奖励等。

第四条 教科研成果评奖实行回避制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有教科研成果参评时,本人不得参与该成果的评选活动。

 

第二章  项目奖励

 

第五条 项目奖励的奖励条件、等级及其评定方法

(一)奖励条件

1.凡我院人员以主持人(负责人)身份完成纵向的各类基金项目、计划项目和横向的协作项目、委托项目,可获得奖励。

2.完成院级科研项目成绩突出者,也可获得相应奖励。

(二)奖励等级及金额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

国家级项目

10000

省部级项目

2000

市厅级项目

1000

院级项目

重点项目

2000

一般项目

500

(三)评奖方法

1.对以主持人(负责人)身份完成纵向的各类基金项目、计划项目和横向的协作项目、委托项目的,项目主持人(负责人)凭结项通知书及课题资助情况说明(复印件)到科研主管部门申请;科研主管部门签注意见,报请学院领导审签后予以奖励。

2.院级科研项目(课题)对学院发展有较大贡献的,由项目(课题)主持人(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经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请学院领导审签后予以奖励。

3.由多人参加共同完成的项目按照《附件:教科研成果署名分值比例表》进行奖励。

4.该类奖励在教师节进行。

 

第三章 成果奖励

 

第六条 论文奖的奖励条件、等级及其评定方法

(一)奖励条件

1.独立撰写或合作撰写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性刊物上或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增刊、专刊或未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除外)。

  2.该论文第一作者工作单位必须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3.在期刊上发表的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不少于二个版面,其他论文不少于一个版面;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1500字。

(二)奖励类别、标准及金额

 

奖励级别

认定标准

奖励金额

一级权威

期刊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EI期刊、 SCI期刊发表的论文

5000元/篇

 

 

二级权威

期刊

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985院校、211院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其他全国重点大学学报、公安部属具有研究生教育的院校学报、中央部委、科研院所和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学术期(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3000元/篇

 

重点期刊

普通公安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全国重点大学、中央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主办的学术期(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1000元/篇

普通期刊

公安高职高专院校及其他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500元/篇

其他期刊

其他学术期(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300元/篇

(三)评奖方法

1.各部门在每年6月底向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的学年教科研成果汇总表并提出奖励申请。

2.科研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学院领导审签后予以奖励。

3.对合作完成的论文,按照《附件:教科研成果署名分值比例表》予以奖励。

4.该类奖励在每年教师节进行。

第七条 著作奖的奖励条件、等级及评奖方法

(一)奖励条件

1.独立撰写或合作撰写并由正式出版机构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和教材等。

2.对于合作完成的著作,主持者撰写的字数不少于全部著作的1/5,参与者撰写的字数不少于3万字。

(二)奖励等级及金额 

著作

类别

奖励

等级

奖励标准

奖金额

专著、

译著

一等

学术水平高,理论有创新,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先进水平,对学科建设能产生积极的影响,或为决策部门提供理论依据,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且至少公开发表与本著作主题相关的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30000

二等

学术水平较高,对学科建设能产生一定的影响,或能为决策部门提供理论依据,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且至少公开发表与本著作主题相关的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0000

三等

学术水平较高,对学科建设能产生一定的影响,或能为决策部门提供理论依据,至少公开发表与本著作主题相关的论文3篇。

10000

教材、

教学

参考

书籍

一等

学术水平高,理论有创新,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先进水平,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较大社会影响,开发编写集教材、学材与工作指导手册“三材合一”的教材和编制集教纲、教案、课件、实训实习方案、考核方案等于一体的“教学包”。

20000

二等

学术水平较高,理论有创新,在本学科领域达到较高水平,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较大社会影响,开发编写集教材、学材与工作指导手册“三材合一”的教材和编制集教纲、教案、课件、实训实习方案、考核方案等于一体的“教学包”。

15000

三等

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很强的实用性,开发编写集教材、学材与工作指导手册“三材合一”的教材和编制集教纲、教案、课件、实训实习方案、考核方案等于一体的“教学包”。

10000

(三)评奖方法

1.作者提出申请、所在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科研主管部门审查。

2.经科研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要委托教研、科研成果所属专业的专家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参照鉴定意见投票表决形成评选结果,并报请学院领导审签后予以奖励。

3.由学院多人参加共同完成的成果对每个完成人都要授予荣誉证书,对物质奖励按照《附件:教科研成果署名分值比例表》进行。

4.每两年评选一次,在评奖年度的教师节进行奖励。

 

第四章  精品课程建设奖励

 

第八条 精品课程建设奖的奖励条件、等级及其评定方法

(一)奖励条件

已经获得批准的各类精品课程。

(二)奖励等级及金额

 

精品课程类别

奖励金额

国家级精品课程

30000

省(部)级精品课程

10000

市(厅)级精品课程

5000

院级精品课程

2000

(三)评奖方法

1.申请者须持批准建立精品课程的批准文件向科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科研主管部门对获奖有关材料及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经院领导签批后直接予以奖励。

3.该类奖励在教师节进行。

 

第五章 特色专业建设奖励

 

第九条 特色专业建设奖的奖励条件、等级及其评定方法

(一)奖励条件

已经获得批准的特色专业。

(二)奖励等级及金额

 

特色专业类别

奖励金额

国家级特色专业

50000

省(部)级特色专业

30000

市(厅)级特色专业

10000

院级特色专业

5000

(三)评奖方法

1.申请者须持批准建立特色专业的批准文件向科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科研主管部门对获奖有关材料及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经院领导签批后直接予以奖励。

3.该类奖励在教师节进行。

 

第六章  获奖奖励

 

第十条 获奖奖励的奖励条件、等级及其评奖方法

(一)奖励条件

主持或参与完成的教研、科研成果获得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授予的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省高校社科成果奖、省高校科技进步奖和公安部授予的教研、科研成果奖等综合性奖励,或由政府部门及其学术团体授予的论文单项奖励的可申报该奖项。

(二)奖励等级及金额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元)

国家级

综合性

奖励

一等奖

50000

二等奖

40000

三等奖

30000

优秀奖

20000

论文

单项

奖励

一等奖

5000

二等奖

4000

三等奖

3000

优秀奖

2000

省部级

综合性

奖励

一等奖

10000

二等奖

8000

三等奖

6000

优秀奖

4000

论文

单项

奖励

一等奖

2000

二等奖

1600

三等奖

1200

优秀奖

1000

市厅级

综合性

奖励

一等奖

5000

二等奖

3000

三等奖

2000

优秀奖

1000

论文

单项

奖励

一等奖

1000

二等奖

800

三等奖

600

优秀奖

400

(三)评奖方法

1.申请者须持获奖证书(或获奖通知单)向科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科研主管部门对有关获奖材料及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经院领导签批后直接予以奖励。

3.该类奖励在教师节进行。

 

第七章 开发新课程奖励

 

第十一条 开发新课程奖的奖励条件、等级及其评定方法

(一)奖励条件

开发的新课程必须在相关专业开设达两学年度,课时数在10节以上,且经教学主管部门考核教学效果良好的,可申报该奖项。

(二)奖励等级及金额

 

课时数

奖励金额

10-20课时

800

21-30课时

1200

31-40课时

1600

41-50课时

2000

(三)评奖方法

1.新课程主持人写出书面申请,课程归属系部加注意见、教学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后,送科研主管部门。

2.科研主管部门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经院领导签批后直接予以奖励。

3.该类奖励在教师节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教科研成果署名分值比例表

 

1人:分值比例为100%;

2人:分值比例为60%、40%;

3人:分值比例为50%、30%、20%;

4人:分值比例为50%、25%、15%、10%;

5人:分值比例为50%、25%、15%、5%、5%;

6人:分值比例为50%、20%、15%、5%、5%、5%;

7人:分值比例为50%、15%、15%、5%、5%、5%、5%;

8人:分值比例为50%、15%、10%、5%、5%、5%、5%、5%;

9人:分值比例为50%、10%、10%、5%、5%、5%、5%、5%、5%;

10人:分值比例为50%、10%、5%、5%、5%、5%、5%、5%、5%、5%。

10人以上的计前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