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全面提升学院办学水平和科研质量,促进学院内涵式发展,增强培养人才和服务公安工作的能力,依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参照同类院校的做法,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科研工作,积极改善科研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和调动教学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条 开展科研活动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学院教学、管理和公安工作紧密结合,为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服务,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服务;坚持以科研带动教育教学改革,以科研促进教育教学发展,教、研相长;加强公安基本理论研究,突出警务实用技术研究,注重警察职业教育和甘肃公安的特色。
第四条 科研课题项目的申报、确定、验收和科研成果的奖励,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科研工作的管理应当遵循学术规律,要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学术民主。
第六条 学院要不断完善科研管理体制,不断优化科研工作机制,积极支持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第二章 科研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科研工作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重大科研工作事项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科研部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院长、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学院各项科研工作,全面执行科研管理制度,落实科研工作计划,处理日常科研事务,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传达、贯彻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科研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决策决定,组织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任务。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计划,推动、协调学院各部门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科研项目和全院性学术活动。
(三)指导学院各部门科研工作的管理,监督各科研项目(课题)组研究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总结、交流和推广科研工作中的先进经验,调查和研究科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组织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
(五)与学院财务部门共同负责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组织全院各类、各层次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登记和报奖以及科研成果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主持并组织学院科研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对学院各部门和教职工科研工作量的统计、审核和奖励。
(八)负责拟定、修改或呈报科研工作文件、报表、材料等。
(九)负责管理学院对外科研协作,开展院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十)完成学院领导交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教学系部在科研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确定本部门科研方向,制定本部门科研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鼓励本部门教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各类纵向课题,并主动争取和公安实战部门合作的横向课题。
(三)组织本部门的学术活动,安排教科研人员参加校外学术活动。
(四)负责管理本部门教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课题,了解和检查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协助课题负责人解决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课题完成后协助科研主管部门做好结项(鉴定、验收)工作,并督促课题组做好研究成果的存档、宣传、应用推广及申报奖励等工作。
(五)协助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完成本部门工作人员科研工作量的统计、科研成果的审核和奖励。
(六)完成本部门的其他科研工作。
第十条 教学系部设兼职科研秘书,根据学院的统一要求和系部科研负责人的安排,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协助本系部教科研人员做好课题申请、立项登记、课题研究工作跟踪记录及有关资料的存档、结项等工作。
(二)起草、报送本部门年度科研工作计划、总结,完成年度科研成果登记工作。
(三)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的各类基金项目、计划项目;横向的协作项目、委托项目;院内项目。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计划任务书(申请书)等材料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主管副院长签批申报,必要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签批申报。
第十三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承办单位向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提交可行性报告、合作或协作的合同书草案,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审查,由主管副院长签批。重大项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主管副院长或院长签批。
已经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向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提交合同书复印件等备份文件,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学院科研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填报科研项目申请书,由所在部门组织讨论评议并报科研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由主管副院长签批立项,纳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
院内科研项目可分不同级别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课题的研究内容、目标及其价值。
(二)课题的学术前沿状况,即该课题目前在国内外的研究情况及其发展趋势。
(三)课题研究的初步方案和计划。
(四)课题研究的预期学术成果和可能达到的效果。
(五)课题研究成果的效益预测。
(六)课题所做的先期研究工作和现有的研究条件。
(七)研究经费的概算、用途的说明。
第十六条 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统一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在院内公示,并书面通知项目(课题)组。
第十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课题)组应根据科研项目申请书编制的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研究工作,确保项目研究计划的完成。
调整或改变计划,应向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纵向科研项目,报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横向和学院科研项目,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组由课题申报人担任组长,对研究工作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负责。项目(课题)组内部实行任务目标公开、研究进度公开和研究经费公开。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组每年向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研究情况的书面报告,所在部门要检查督促项目(课题)组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课题)组必须在30日内办完结项工作,向科研主管部门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和应当归档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结项科研项目的档案材料每年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学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是指本院教学科研人员开展教科研活动取得的研究成果。具体包括:
(一)在公安学及其与之相关领域研究形成的、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学术性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技术研究成果。
(二)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公安技术应用成果。
(三)为各级公安机关制定相关政策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四)为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而进行的理论上有所创新、实践上取得明显成效的公安教育办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等成果。
(五)对提高警务工作绩效或警察队伍管理工作水平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在全国公安系统处于领先地位的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成果。
(六)经实践证明对提高公安高等院校管理工作水平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在全国公安教育系统处于领先地位的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成果。
(七)公安高等职业教育特色显著,具有新颖性、实用性、经过实践检验并取得良好成效的教材建设方面的理论或技术成果。
第二十三条 科研工作形成的职务成果由学院持有,由科研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成果的推广、使用和转让,统一组织鉴定、登记、报奖、申请专利和立档。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有三种形式: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和检测鉴定。凡符合鉴定申请条件的科研成果可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批准后向科研主管部门申请,并将填报的《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提供的主要技术资料同时报送科研主管部门,科研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初审后,报请主管副院长、院长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依照相关规定组织鉴定。
第二十五条 科研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学院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的申报工作。
教学科研成果的奖励,依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学术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术活动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管理。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的和重大的学术活动的管理,系部负责本部门各种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主管部门根据教学和发展的需要,组织举办相关的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开展相应的学术讲座和其他学术活动。
第二十八条 重大的、综合性的学术会议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主办,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系部根据需要主办或与院内外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学术会议,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学院积极支持有益于学院发展的高质量的学术交流。外出进行学术交流的根据需要由科研主管部门和相关系部分别组织实施;来院进行综合性的学术交流的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负责接待,其他按照部门对口原则由相关系部组织实施和负责接待。
第三十条 科研主管部门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可聘请院内外专家开展相关的学术讲座,各系部也可根据本部门的需要聘请本专业的专家进行学术讲座。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主要来源和用途:
(一)科研专项经费,包括从学院总经费中划拨出的科研基金、科研工作过程中积累的经费、学院各部门科研工作过程中积累的经费。科研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专项建设、科研工作的开展、科研学术交流等。科研专项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申请获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相关经费。纵向项目经费用于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科研协作部门或单位提供的研究经费、科研委托部门或单位提供的研究经费。横向项目经费用于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结算,专款专用。
(一)国家科学技术基金资助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科学技术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部、省、市、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类科研经费实行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课题)组两级管理。
(三)科研主管部门在学院财务部门的协助下,向院领导报告学院年度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按规定向下达纵向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提供横向项目的协作单位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提交相关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项目费用、科研专项建设费用、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费用、举办学术讲座费用和开展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费用用于开展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技术咨询费,项目必须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
(二)材料费:原材料及易耗品购置费。
(三)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工作所需经费。
(四)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购买各类项目申请书、项目指南;支付项目评议费、申报费、项目有关材料的复印费、成果评审费、成果申报和登记费及其他间接费用。
(五)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科研专项建设费用包括科研机构日常工作费用,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进修学习费用,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科研成果奖励费等。
第三十六条 学院给予配套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必须能对教育教学工作起到促进作用,且在批准立项单位的资助经费划拨到帐后,根据项目级别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具体标准是:国家级项目按资助经费的200%增加配套经费;省、部级项目按资助经费的120%增加配套经费;市、厅级项目按资助经费的80%增加配套经费;虽经批准立项,但无资助经费的纵向项目,按学院当年确定的重点项目标准给予相应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七条 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费用、举办学术讲座费用和开展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产生的费用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举办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等大型学术交流活动的筹办费、劳务费、宣传费等。
(二)经学院批准参加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所用的差旅费、会务费、学术论文印刷费或出版费、资料费等。
(三)经科研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批准邀请院内外专家进行学术讲座或其他学术交流的差旅费及报酬等。
(四)其它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人)负责制,日常经费开支由项目主持人(负责人)负责签批,科研主管部门审核、主管副院长签批后到学院财务部门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报销。
第三十九条 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后的经费使用情况经财务部门复核后,进行决算,决算情况报主管副院长审核。课题项目结余经费,或转作该课题负责人的新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或作为课题组奖励酬金、科研专项经费和课题组所在单位科研专项经费。
第四十条 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的,必须向科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因故中止项目,须及时向科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做出决算,否则该课题项目承担者不得申报新的同级课题项目。已取得的经费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不按规定开支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减少拨款、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
第七章 科研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 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对学院年度科研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严格按照规定填报科研计划执行报告、科研工作总结和各类报表,每学年度结束前公布各部门科研成果和个人前十名科研成果排名以及个人科研成果具体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院凡承担科研工作的部门每年向科研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科研工作总结。承担科研任务的人员向所在部门汇报年度科研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科研工作情况是学院对系部和教科研人员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考核的程序和方式依照学院《教科研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提高教学水平、科研水平或管理水平有明显促进作用的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具体工作依照学院《教科研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学术道德,凡剽窃他人成果或以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的荣誉和奖励的,学院撤销其荣誉和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骗取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及团体的荣誉和奖励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