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的申报与实施,提高学院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提升科研服务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服务公安队伍建设和服务公安工作的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院级项目。
纵向项目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根据下达部门不同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项目;横向项目是指受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个人等委托或与学院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院级项目是指由学院批准立项并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 各类科研项目由学院科研部统一管理。纵向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为依据进行管理;横向项目以委托书(或合同书、协议书)和项目经费是否进入学院财务科研项目帐户为依据进行管理;院级项目以学院批准立项文件为依据进行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 纵向项目由科研部依照相关部门的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组织申报。
(一)申请纵向项目除应符合立项单位规定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学院具有中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本专业教学经历及研究能力的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
2.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一般不超过6人。
3.项目立论根据充分,学术思想新颖,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了解国内外研究状况,可望在近期内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或效益。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1.科研部依据有关部门文件将纵向项目的申请要求通知各部门;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
3.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科研部初审;
4.科研部初审后,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评议;
5.经主管副院长和院长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
6.获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由科研部依据相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横向项目的立项由学院承接人或承接部门与委托部门协商进行。获准立项的委托书、合同或协议须交科研部备案,且协议内容须经学院审核同意。
第五条 院级项目申报时,需填写《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作为项目下达、项目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申请条件和立项程序参照纵向科研项目规定。
第三章 科研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即列入学院的科研计划,由科研部编号、建卡并进行跟踪管理,适时督促项目组开展研究工作。
第七条 项目组应当按照批准立项文件要求制定出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并按照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持人所属部门应当对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协调和监督项目研究的实施,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跨专业、多系部交叉的重大综合性项目,由科研部或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各承担部门密切合作,以保证研究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正在进行中的项目负责人要根据批准立项要求,及时向科研部提交科研项目年度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便科研部掌握进度,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项目进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年度检查)。项目负责人需填写《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中期(年度)检查表》,科研部根据检查表全面掌握研究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院级立项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科研部向其主管部门书面反馈该项目整改内容,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整改者,经主管副院长审核,报请院长批准,撤销该项目并终止项目经费:
(一)项目组没有按照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研究内容与申报内容、质量要求不符的;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四)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纵向项目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批准部门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科研部审查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横向项目的延期事宜与协作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学院科研部备案。
第十三条 院级项目需延期的,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科研部提交《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科研项目延期申请书》,经科研部初审,主管副院长审核,报请院长批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在延长期限内仍未通过验收,或因项目组自身原因未完成项目,给学院带来经济损失或其他后果的,经科研部初审,主管副院长审核,报请院长批准,撤销该项目并终止项目经费(或配套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级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五条 对于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而需中止的各类科研项目,要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中止手续,并作出财务决算,上交结余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不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能力),或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的,经科研部初审,主管副院长审核,报请院长审定,更换项目负责人(属于纵向项目的,按照相关规定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的各类横向项目的实施,按各委托部门要求执行,由科研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八条 立项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后报科研部审批备案,必要时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一)更改项目名称;
(二)变更成果形式;
(三)确有必要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结题按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合同约定,及时向科研部提交结题材料等,包括项目结题申请书或项目结项审批书、成果简介、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文字成果(论文、调研报告)等,由科研部报送有关部门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院级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初审项目结题材料,合格后统一报科研部,科研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组织评审验收。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按照《项目申请书》中的研究计划开展实际研究工作;
(二)已实现预期成果,成果形式符合要求;
(三)成果附件材料齐全;
(四)研究成果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研究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对专家组的提问进行答辩;
(三)对照项目申报书,分组审阅各项目成果附件材料;
(四)专家组讨论并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科研部向项目负责人及时反馈评审意见,并将专家鉴定意见统一提交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项目是否予以结题。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提交延期结题申请及整改方案,按评审意见对项目研究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结题事宜,向科研部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和应当归档的全部材料,由科研部负责归档。
第五章 项目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有权自行组织人员成立项目研究组,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换研究人员。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主持制定具体研究计划,并按研究计划规定组织实施研究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权根据项目组成员在研究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大小、工作量多少等决定参与该项成果的人员的名次。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有权按照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支配科研经费。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时向所在部门和科研部汇报项目研究进展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完成前调离学院的,可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另外选择新的项目负责人,并报学院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