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教科研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学院教师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切实提升学院的教科研实力和办学水平,提高公安教育训练的质量,加强教科研工作的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工作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教科研工作考核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科研主管部门应加强教科研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相关部门应根据教科研工作要求,加强对本部门教科研活动的组织、引导和管理。
第四条教科研工作的考核结果是学院人事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教科研工作考核采用分值量化的方法。
第二章 教科研成果计分
第六条 教科研成果认定范围
(一)科研项目类认定范围
科研项目类包括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奖项和科研项目成果应用。
1.科研项目指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院级科研项目;
2.科研项目奖项指项目完成后获得的不同等级奖项;
3.科研项目成果应用指项目成果被不同级别单位采纳应用。
(二)著作认定范围
1.正式出版的专著;
2.正式出版的编(译)著;
3.正式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4.获得奖项的著作。
(三)教材认定范围
1.公安部采用的教材;
2.省公安厅采用的教材;
3.本院采用的教材;
4.获得奖项的教材。
(四)论文类认定范围
1.正式出版的期刊和省部级以上报纸发表的论文(译文);
2.正式出版的与公安教育训练相关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译文);
3.正式出版的文摘收录的文摘;
4.获得奖项的论文。
(五)精品课程认定范围
1.国家级精品课程;
2.省(部)级精品课程;
3.教育厅精品课程;
4.院级精品课程。
(六)特色专业认定范围
1.国家级特色专业;
2.省(部)级特色专业;
3.教育厅特色专业;
4.院级特色专业。
(七)专利认定范围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八)软件认定范围
主管部门公告中列入的软件。
第七条 教科研成果认定时间
(一)科研项目分别以批准立项、结项和成果采纳应用时间为准;
(二)著作以正式出版时间为准;
(三)精品课程、特色专业以评定通过时间为准;
(四)教材以使用时间为准;
(五)论文以发表时间为准;
(六)专利以正式授予时间为准;
(七)软件以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八)各类成果奖项以获得时间为准。
第八条 教科研成果人员认定标准
(一)科研项目、项目奖项及成果涉及相关人员认定(院外人员除外)以立项通知书、结项通知书、获奖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载明的人员为准,多份文件载明的人员不一致的,以最后文件载明的为准。
(二)著作及获得奖项相关人员认定
1.专著、编(译)著以版权页上署名为准;
2.电子出版物以著作权人为准。
(三)教材及获得奖项相关人员认定
1.教材主编和副主编以版权页上署名为准;
2.教材参编者以实际署名为准;
3.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列入计分。
(四)论文及论文奖项相关人员认定以论文发表时署名人员和获奖证书载明人员为准。
(五)精品课程相关人员认定以申报书中载明的人员为准。
(六)特色专业相关人员认定以申报书中载明的人员为准。
(七)专利相关人员认定专利以专利权人为准。
(八)软件相关人员认定软件以登记人为准。
(九)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计分比例,按《附件一:教科研成果署名分值比例表》计算。
第九条 教科研成果计分标准见《附件二:教科研考核计分标准图表》。
第三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条 对教学科研人员教科研工作考核满分基准分为100分(教授、副教授按1.2折算,助讲、教员按0.8折算),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年终考核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分值计入总分中。
第十一条 科研主管部门根据各系部报送的材料,依照本办法核算出各系部所属人员的科研得分总计,学院以5元/分的标准给系部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作为奖励,用以促进后续科研工作的开展。同时在学院行政部门从事其他工作的,按教学科研工作的归口计算科研得分;同时在两个教学部门从事工作的按参与考勤部门的工作人员计算科研得分。
第四章 教科研成果统计
第十二条 教科研成果由系部汇总,依据本办法量化打分并制作表格后,将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一并报送科研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部门报送报表时,应附相关证明原件。
第十四条 年度教科研考核时限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教科研成果署名分值比例表
2.教科研考核计分标准图表
附件一:
教科研成果署名分值比例表
1人:分值比例为100%;
2人:分值比例为60%、40%;
3人:分值比例为50%、30%、20%;
4人:分值比例为50%、25%、15%、10%;
5人:分值比例为50%、25%、15%、5%、5%;
6人:分值比例为50%、20%、15%、5%、5%、5%;
7人:分值比例为50%、15%、15%、5%、5%、5%、5%;
8人:分值比例为50%、15%、10%、5%、5%、5%、5%、5%;
9人:分值比例为50%、10%、10%、5%、5%、5%、5%、5%、5%。
10人:分值比例为50%、10%、5%、5%、5%、5%、5%、5%、5%、5%。
10人以上的计前10名
附件二:
教科研考核计分标准图表
认定范围
| 计分 | 说 明 | ||
科研项目 | 国家级 | 重点项目 | 2000 | 1.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类别立项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予重复计分。 2.国家级学(协)会按市(厅)级项目计分,省(部)级学(协)会按院级项目计分。 3.各级项目未注明重点项目者,按一般项目计分。 4.项目立项分须经正式批准立项后才可计分,结项通过后方可计结项分。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分值由立项分和结项分组成,立项分为30%,结项分为70%。院级项目第一次没有通过,再次申请结项通过的,结项分扣除50%。未能按时上交结项材料,结项分扣除20%。 5.由多人合作承担的由我院组织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个人的立项分值计算,按其在项目申请书中排名顺序参照科研分值分配表确定。 6.除没有经过鉴定验收程序的校级一般项目外,其他各级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及结项通过后,以发表论文、出版教材或专著等形式发表成果,分别累积计分。 7.科研项目完成后,分别获得项目奖项、专利或被院级以上单位采纳的,各项分值可累积计分。同一项目获多种奖项或被不同级别单位采纳的,按最高级别计分。未注明奖项等级的优秀成果,按优秀奖计分。 8.本院教师参与院外人员主持的科研项目的以结项通知书载明的名次参照本办法计分。 |
一般项目 | 1000 | |||
省(部)级 | 重点项目 | 100 | ||
一般项目 | 500 | |||
市(厅)级 | 重点项目 | 200 | ||
一般项目 | 100 | |||
院级 | 重点项目 | 100 | ||
一般项目 | 50 | |||
科研项目奖项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00 | |
二等奖 | 1000 | |||
三等奖 | 500 | |||
优秀奖 | 300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000 | ||
二等奖 | 500 | |||
三等奖 | 300 | |||
优秀奖 | 100 | |||
市(厅)级 | 一等奖 | 500 | ||
二等奖 | 300 | |||
三等奖 | 100 | |||
优秀奖 | 50 | |||
院 级 | 一等奖 | 200 | ||
二等奖 | 100 | |||
三等奖 | 50 | |||
优秀奖 | 30 | |||
著作 | 国家级出版社 | 专著 | 30/万字 | 1.同一著作和教材获多项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分;未注明奖项等级,按优秀奖计分。 2.多人合作的著作和教材按注明章节字数计分,未注明的,以署名顺序按科研分值分配表计算;教材主编和副主编另计分值,多名主编和副主编的,按相应分值并根据其署名顺序参照科研分值分配表计分。 3.本院采用的教材,计分的起点字数为1万字;超过1万字的,以千字为计算单位。 4.教材修订以相应教材编写分值60%计分,修订量不超过20%的,不计分。 5.本院教师参与撰写院外人员主编的教材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教材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且撰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的,按照二级权威期刊发表1篇论文对待;教材由省级出版社出版且撰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的,按照重点期刊发表1篇论文对待;担任副主编且撰写字数不少于2万字的也可按照上述情况对待。撰写字数的认定以教材中明确注明作者撰写的字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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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著、译著 | 20/万字 | |||
省(部)级出版社 | 专著 | 20/万字 | ||
编著、译著 | 10/万字 | |||
电子出版物 | 100/部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000 | ||
二等奖 | 500 | |||
三等奖 | 300 | |||
优秀奖 | 100 | |||
市(厅)级 | 一等奖 | 500 | ||
二等奖 | 300 | |||
三等奖 | 100 | |||
优秀奖 | 50 | |||
院级 | 一等奖 | 100 | ||
二等奖 | 50 | |||
三等奖 | 30 | |||
优秀奖 | 10 | |||
教材 | 公安部采用教材 | 20/万字 | ||
公安厅采用教材 | 10/万字 | |||
本院采用教材 | 5/万字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600 | ||
二等奖 | 300 | |||
三等奖 | 200 | |||
优秀奖 | 100 | |||
市(厅)级 | 一等奖 | 300 | ||
二等奖 | 200 | |||
三等奖 | 100 | |||
优秀奖 | 50 | |||
院级 | 一等奖 | 100 | ||
二等奖 | 50 | |||
三等奖 | 30 | |||
优秀奖 | 20 | |||
论文 | 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SCI期刊、EI期刊、 SCI期刊发表的论文 | 200/篇 | 1.在期刊上重复发表的同一内容论文,按最高分值计分。 2.一篇论文发表后同时被一种以上文摘期刊转、收、(摘)录的,可重复计分。 3.同一论文获多项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分;未注明奖项等级,按优秀奖计分。 4.论文和文摘须以本人姓名署名,并注明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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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85院校、211院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其他全国重点大学学报、公安部属具有研究生教育的院校学报、中央部委、科研院所和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学术期(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 100/篇 | |||
普通公安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全国重点大学、中央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主办的学术期(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 50/篇 | |||
公安高职高专院校及其他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 30/篇 | |||
其他学术期(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 20/篇 | |||
论文奖项 | 省(部)级论文奖 | 一等奖 | 500 | |
二等奖 | 300 | |||
三等奖 | 100 | |||
优秀奖 | 50 | |||
市(厅)级论文奖 | 一等奖 | 300 | ||
二等奖 | 200 | |||
三等奖 | 100 | |||
优秀奖 | 50 | |||
院级论文奖 | 一等奖 | 100 | ||
二等奖 | 50 | |||
三等奖 | 30 | |||
优秀奖 | 10 | |||
精品课程 | 国家级精品课程 | 1000/门 | ||
省(部)级精品课程 | 500/门 | |||
市(厅)级精品课程 | 300/门 | |||
院级精品课程 | 100/门 | |||
特色专业 | 国家级特色专业 | 2000/门 | ||
省(部)级特色专业 | 1000/门 | |||
市(厅)级特色专业 | 500/门 | |||
院级特色专业 | 300/门 | |||
新课程开发 | 20-30课时 | 120 | ||
31-40课时 | 140 | |||
41-50课时 | 160 | |||
50课时以上 | 280 | |||
专利 | 发明专利 | 500 | ||
实用新型专利 | 300 | |||
外观设计专利 | 100 | |||
软件 | 软件 | 300 |